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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9日日曜日

整理。

為了和Google+做連結,會整裡這裡的文章,即使它們很少。整個網誌的內容和標題會有很大的改變,整理的期間約為1星期。

2010年12月30日木曜日

GAF

一切OK,生活得心應手,因為許多正向價值而受他人肯定,無症狀,則91-100
絕大部分OK,只有極微症狀(如考前會緊張),則81-90
如果有暫時性的症狀,但是可以用心理社會壓力的解釋說得通,功能沒啥退,則 71-80

2010年12月27日月曜日

[舊聞] 新精神衛生法重點整理

主旨:為了方便精神科專科醫師的準備,特整理本篇,請大家笑納。
出處:精神衛生法


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
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
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第十五條第二項)
保護人:嚴重病人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前項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第十九條)
住院病人病人基本人權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第二十五條)
緊急安置: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強制鑑定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抗告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公益團體之監督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強制社區治療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一年為限。(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罰則:醫療機構就以上所列強制項目之執行不符合法定程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第五十四條)



精神科專科醫師考試資訊

http://www.sop.org.tw/information/in_01.asp

大致整理一下專科醫師考試的摘要資訊。

報名日期;2011/01/01 (六) ~ 2011/01/15 (六)

準備文件:
(一) 甄審申請書一份,須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二)  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三)  醫學院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四)  醫院訓諫證明書正本一份。
(五)以保留甄審資格參加筆試者,繳交資格審核通過證明文件(通過甄審資格審核者,其報考資格保留三年);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均應另附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乙份,正本
驗畢發還。
(六)「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手冊」。
(七)投稿證明一份。
(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結訓證明影本一份。
(九)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筆試:2011/03/13 (日) 於台北市,地點在考前一個月公布。筆試費用5000元。
口試:2011/04/09~10 (六日)  於台中榮總、彰基;第二次口試在2011/10/02 地點未定。口試費用8000元。

以下文件是報名時需要用到的東西:
甄審訓練醫院證明
甄審申請表
甄審筆試報名表
甄審口試報名表

報名請寄:104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號9樓之3  台灣精神醫學會秘書處收